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9809号
原告: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3号楼1层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实创盛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