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涞水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初80号
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克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宋各庄乡龙安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涞水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