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589号
原告东营国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817号9幢8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矫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大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第五十七中学6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鹏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操应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东众成清泰(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国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石大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国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国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国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原告东营国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