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7970号
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兴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兴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告送送传票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08元,已交6654元,原告负担3327元,退还原告3327元。
审判员张斌
代理审判员高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呼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