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12943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派格公司)与被告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鑫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派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电鑫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金电鑫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威派格公司与金电鑫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威派格公司依约供应了货物,金电鑫成公司理应支付货款。现金电鑫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威派格公司要求金电鑫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威派格公司与金电鑫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威派格公司向金电鑫成公司供应无负压供水设备,合同金额为175万元。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款53万元,货到7日内付货款120万元,余下货款为质保金,2年内结清。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需方每迟延一天支付到期货款,按货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合同签订后,威派格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金电鑫成公司供应了无负压供水设备。2015年12月15日,金电鑫成公司向威派格公司出具《回执单》确认尚欠付货款125万元,后金电鑫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付款10万元。经查,金电鑫成公司尚欠威派格公司货款115万元。
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万元及违约金8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渠阳振
书记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