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942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生,男,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