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6524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
被告:泰安中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文化路南军民路东清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滕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记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