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4149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生,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立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