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恢11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20)京0115执异323号民事裁定书,追加***为(2020)京0115执15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 150 000元、违约金87 500元、案件受理费84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99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 150 000元、违约金87 500元、案件受理费84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中9990元已受清偿,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金电鑫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临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