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35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总经理。
被告:中安欧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7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欧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