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民初1029号
原告: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一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664430。
法定代表人: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慧,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路146号北山工业区1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1043R。
法定代表人:汪建。
原告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因原告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90.17元,由原告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长 孙 小 玲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何 家 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