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2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XXXX30。
法定代表人: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王树林,均系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XXXX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474元及利息(计息以237474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对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8819元,执行费37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号1个(开户单位: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帐号:085e9858eXXXX07@wx.tenpay.com,实际冻结金额:8249.37元,冻结期限:2021.6.9-2022.6.9),扣划了其存款8242.28元,该款扣减一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16011号】、执行费3782元后,余款1640.28元退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号1个(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帐号:3090××××56_1,申请时效:2021.7.14-2022.7.13)。
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12月6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海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4执121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宁斌
审判员  陆桂秀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