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410号
申请人:淮安市亚捷吊装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韩候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8997004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3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亚捷吊装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限额1220860.24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220860.24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亚捷吊装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为1220860.24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亚捷吊装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