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财保23号 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安庆路7号宝亿科创园C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309869.25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保全担保。2023年4月11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309869.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