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晶都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22民初4930号
原告:连云港市晶都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徐海路北侧27号。
法定代表人:XX光。
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童金槽。
原告连云港市晶都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需要,购买原告圆管涵共计363660元,已还款321660元,现欠款42000元未还。要求被告归还货款4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卖方)与被告(买受人)在《圆管涵管节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及未尽事宜,买卖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受人所在地(淮安)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关于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买受人所在地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应当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