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321号
申请人:佛山市佛水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号第三十座首层2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2393359T。
法定代表人:杨开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润万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73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佛山市佛水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7980号],申请人佛山市佛水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797.3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佛水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797.39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9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佛水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