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立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贺义辉,系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敏,系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初。
委托代理人:何坤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彭辉。
委托代理人陈美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路桥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事发时再审申请人正驾驶摩托车在车道右方正常行驶,后被申请人***驾驶的混凝土运输车从左后方向横刮过来,其左手被卷进一个物体不停被撞击,但该车仍继续行驶,再审申请人见状加速追赶,后该车被逼停下。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最后停车的现场并不是发生碰撞的现场,而且是被申请人***驾车超车导致撞伤再审申请人,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定责有误,导致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结果出现偏差,故本案应进入再审程序纠正原审的判决。再审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要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为此,再审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4月18日9点50分的交警作出的《询问记录》;2.光盘(附文字说明),上述材料用以证明交警没有向再审申请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3.再审申请人***的手机通话及发送短信图片两张,用以证明事发后***已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自己的工友宋迪文,但是工友宋迪文没有听到电话;4.宋迪文的证人证言和图片,用以证明当时宋迪文和***是建筑合作关系,事故发生***已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他,但其没有听到***的电话;5.宋迪文的建筑合同,用以证明宋迪文和***是建筑合作关系;6.再审申请人***摩托车照片两张,用以证明摩托车与货车没有发生碰撞,摩托车及摩托车上承载物完好无损的事实;7.广东盈腾事务所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再审申请人讲述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8.《事故最后现场一并非碰撞第一现场》,用以证明事故最后现场的情况及事故地点的周边环境,两辆车车头朝向太平方向,摩托车车头偏离混凝土车身,事故发生可以肯定不是被再审申请人撞上混凝土车;9.黄佐雄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黄佐雄作为治安队员在街道群众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拍下当时照片记录当时的最后现场;10、法院生效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一审时是再审申请人的女儿全程代理的,***并不是很清楚一审的具体情况。直至***出院时问女儿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才知道法院已经判了自己的主责,但是那时候判决书已经生效了,所以再审申请人***强烈坚持要求再审。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称: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是其一面之词,是再审申请人的自行之说,并没有证据。2.如果再审申请人对交通事故有异议,应该在3日之内提出复核。再审申请人在3日内没有提出复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审已经提交并已经质证,然再审申请人并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4.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再审申请人律师单方面形成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综上认为该案不必要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路桥公司的意见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并提供了:1.2014年4月11日18时17分09秒到20分06秒的视频,用以证明涉案粤Y×××××的重型货车行驶情况;2.2014年4月11日18时20分06秒至18时21分26秒的视频,用以证明该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
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路桥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其反映的影像清晰、时间连贯,能直观展示事故发生的经过,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和9,实质是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5,再审申请人拟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对其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6,仅以该材料不能证实其拟证明的内容,且与被申请人路桥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反映的内容不一致,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1、2、7、8,实际是申请人的陈述,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与被申请人路桥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反映的事故发生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均不相吻合,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此关联性不予确认。
综上,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旭红
审判员  潘绮梅
审判员  蔡洁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