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2001号
申请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博爱东路1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47852103。
法定代表人:胡桂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聪聪、陈伟杰,均系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
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申请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26857.2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26857.21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