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景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民初1590号
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47852103。
法定代表人:胡桂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景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8247495H。
法定代表人:韦志康。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
法定代表人:孙波。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自编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46257739。
法定代表人:吴卓成。
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景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998.50元,由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敏
审 判 员  卢泽辉
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