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瑞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0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博爱东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47852103。

法定代表人:胡桂初。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广隆工业区广隆中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7JAR8C。

法定代表人:万凯。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40880.32元及分别以1427012.05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以1590880.32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以1390880.32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以1340880.32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7335.21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5809元后,余款491526.21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491526.21元,执行费15809元已缴纳。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朱敏霞

执行员 张苑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