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14434号
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下工业区18号C-1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住广东省电白县**********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1.86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115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