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11821号
原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6。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及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21397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