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2566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3元,财产保全费1041元,合计2234元,由原告佛山市天之艺地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