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晶地板店诉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环湖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晶地板店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环湖小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晶地板店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环湖小学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晶地板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605元;保全费1247元,共2852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晶地板店负担。
审判员 谢恒崧
书记员 陈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