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766号
申请人: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二村自编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97794。
法定代表人:王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楚欣,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捷,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6号一座四楼401及402室。公民身份号码914406041935××××。
法定代表人:赵丰
被申请人:林立兴,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符云平,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罗超雄,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立兴、符云平、罗超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9118.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为上述申请,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确认如申请人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立兴、符云平、罗超雄的银行存款499118.04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