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阿温大道西侧御溪谷湖森林度假小镇25-3-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乐。
被执行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6号一座四楼401及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丰。
本院在执行***与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11507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