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15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云飞,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阿温大道西侧御溪谷湖森林度假小镇25号楼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乐。
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6号一座四楼401及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丰。
王云飞与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115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王云飞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云飞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已经终结,且王云飞申请解除对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予以解封(或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宝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帅
书记员龚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