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150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凯,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阿温大道西侧御溪谷湖森林度假小镇**楼****。
法定代表人:王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锋,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401及**iv>
法定代表人:赵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锋,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元,保全费13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宝林
审 判 员  国 艳
人民陪审员  郭京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