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44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80.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80.6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