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44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80.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80.6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