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45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6号一座四楼401及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4213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6元,合共27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