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45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6号一座四楼401及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4213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6元,合共27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