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辖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河南省睢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241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将上诉人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上诉人从未与**签署其起诉状中所述建设工程合同,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工及机械设备,因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提起本案诉讼,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其要求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剑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