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8554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响,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礼,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张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歆卉
书  记  员   展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