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5042号
原告:北京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华,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敬春,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2018年路面中修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合作,被告负责施工管理,原告负责施工。工程中标价16 563 119.31元,税金由原告承担。2018年9月28日,支付工程款1 148 148.15元,正常税金为2%原告已经支付,因当日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故按照开始约定的11%承担税金,当日原告将9%的税金即93万元转账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于2018年10月底将多支付的税金退还完毕。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7月8日退还50万元、10万元,尚欠33万元未退。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税金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多支付的税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我方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寨村,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已经约定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署《工程合作协议书》,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路面中修工程予以约定,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协议管辖的法院违反了该规定,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综上,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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