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15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男,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和顺县银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顺县银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