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15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男,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和顺县银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顺县银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