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307号
原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村村委会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772577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建新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2873D。
法定代表人:**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牛栏山一中实验学校,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101136750524238。
法定代表人:***,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牛栏山一中实验学校员工。
第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537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牛栏山一中实验学校、第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