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3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0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5817J。
法定代表人:吴锡海。
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G347877337。
法定代表人:朱玉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8603155N。
法定代表人:李顺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7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64394.8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089.7元。2021年10月13日,本院已将该款项上缴国库。
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本案案款人民币868972.67元,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71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1108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7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王   东   兴
执行员 罗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