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08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景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568882.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30209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089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已抵押给案外人或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10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