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1287号
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15380。
法定代表人: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泽,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芳,女,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金路旁崇南启泰综合楼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0834393A。
法定代表人:关勇波。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富汇街3号101铺首层、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610.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610.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