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4159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金路旁崇南启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0834393A。

法定代表人:关勇波。

委托代理人:林俊晓,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博晓,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西樵轻纺城锦丰街**第**,注册号440600000030448。

法定代表人:郑剑丰。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和桂路**盈翠华庭**夹层01写字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37219H。

法定代表人:郑剑丰。

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陈波松。

委托代理人:杨旭明,该司法务部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0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4745240.22元予申请执行人;二、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4745240.22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四、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以4745240.2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5000205.63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682.82元后,余款4949522.81元(本案本金4745240.22元及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9月9日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4282.5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尚欠本案的一般债务利息未履行。案经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4949522.81元,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4159号案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张文烨

执行员  高志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区少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