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1928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以62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500kVA+400kVA基变工程,工程承包价1390000元,其中被告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预付695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5天内付625000元,验收合格一年后5天内付清质保金余额7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13年7月25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于2013年7月26日进行送电。2017年11月1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截止至2017年11月9日尚欠原告13900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按约付款。综上事实,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同意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1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
证据2-3,用以证明原告有涉讼合同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资格。
4.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涉讼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5.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复印件2份,该两份证据原件原告已提交给供电部门,用以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进行送电。
6.企业询证函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7年11月1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截至2017年11月9日尚欠原告13900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为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6月2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500kVA+400kVA基建变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工程内容为新立1条18米水泥杆、1基DNJ1-10.5铁塔、2基DNJ2-10.5铁塔、新装420米LGJ-70架空线、敷设928米ZRYJV22-3X70高压电缆,新装1台S11-500kVA变压器、1台S11-400kVA变压器、座地配电箱4面,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定工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15日,共45天;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双方确定本工程造价为1390000元,施工通道由客户提供,本造价不含通道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预付695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五天内付625000元,验收合格一年后五天内付清质保金余额7000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并应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3年7月25日,报装容量500、报装容量400的工程分别向供电部门报请竣工验收,《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均载明10kV及以下电力安装工程质量评审现场检查情况结果得分合计97份,被告在客户确认检验意见一栏盖章,广东电网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西樵供电所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在检验单位一栏盖章。次日,被告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盖章确认接火送电。
2017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本公司现询证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为截止2017年11月9日,贵公司欠1390000元工程款,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被告在《企业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结论一栏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涉讼工程已竣工合格并通电,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工程款,并已提供《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及《企业询证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并举证反驳,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390000元予以支持。根据《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5日内(即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695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后5日内(即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625000元,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五天内(即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1‰支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被告以应付未付款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695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以625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3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予原告。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9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应以695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以625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31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3.26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应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6773.2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宇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