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524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越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捻丝车间和织造车间三)。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飞越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5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飞越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设计费20000元及双方在2014年6月9日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进度款232866.7元,被执行人应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同年5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同年6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同年7月10日前支付余款72866.7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飞越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858.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1、被执行人飞越公司名下所有不动产均存在抵押权,名下的存款已被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等法院首封,上述不动产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南海西樵支行,该行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06执731、732号。现因上述财产均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向本院申请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上述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无抵押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已参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5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