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846791。
法定代表人:姜清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24XQ。
法定代表人:赵亭,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5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协议于2022年2月1日前付款70万元,剩余本金752333.51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仲裁费及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576号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黄 微
执行员 周燕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