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427号
原告: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846791。
法定代表人:姜清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11142963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鸿,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810065439。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街道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683027834T。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漪,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2011269474。
原告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