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执1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县城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02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