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志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志坤商贸有限公司与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74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入374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