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黟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龙江村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33669320XC。 法定代表人:姜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皖10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23436933元(含利息等),并承担执行费908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的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1007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6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7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9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1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2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1272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1273号】因刑事案件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查封,本院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不动产,上述查封的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0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龙江村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33669320XC。 法定代表人:姜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皖10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23436933元(含利息等),并承担执行费908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黟县**驿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的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1007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6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7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89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1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2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1272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1273号】因刑事案件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查封,本院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不动产,上述查封的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0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