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民初34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国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