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黄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
法定代表人:孙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黄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邹家村。
法定代表人:范希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黄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大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已设定抵押权的494套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表示查封财产暂未成就处置条件,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大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