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2264号
申请人:***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国营农场水师营西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6月8日,本院收到***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32102160000000000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1.00元,由申请人***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郑珺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