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利巷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70万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等费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三次查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14日向人行发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反馈未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案件不能继续执行下去表示理解,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